见死不救罪,国家暴力强制“善行”是歧途
—————————–来源:CNTV央视网评**作者:王琳  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社科院等十多个部门,针对小悦悦事件,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南方日报》10月19日)   官方的声音是谨慎的,但一些专家的呼吁已远远走在前面,他们的诉求是在刑法中设立“见死不救罪”。一些媒体也穷经皓首地搬出国外的立法例以为国内的镜鉴。如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广州飞机网就新增了“怠于给予救助罪”。其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呼吁以刑律惩治见死不救并非新鲜事。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联名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2009年,发生在湖北荆州的“打捞门”事件,让“见死不救罪”的舆论激辩达到了高潮。在那一事件中,3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当时在场的一些船夫被盛传“见死不救”,原因居然是为了获得巨额打捞费。当时有张极具视觉冲击力的照片,看上去形象地表现了船主“不见钱不打捞”的贪婪,一时间群情激愤。   类似事件一再发生,除了激发民众愤慨之外,也让不少人意识到,停留在口头上的谴责和倡议拯救不了道德。于是,一种惯性思维正在形成——当问题成了现象,当道德自律收效甚微,一些专家就自然而然地想起法律,进而想起了最具强制力的犯罪与刑罚。那么——“修法”吧,“入罪”吧! 这样的“入罪”于近年来的刑事立法中有着清晰的印迹可循。1997年刑法大修,新罪的增加数以百位计。本以为这么大规模的修订之后,至少可以在短期内维持法律应有的稳定,事实却远非如此。在最近的14年中,刑法又经过7次修改。 频繁的修改部分源于过往立法技术上的陈旧与欠缺,且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的犯罪不断涌现紧密相联。我们知道,任何社会都处于一种运动的状态,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的运行,也必须同社会的发展变化相适应。以犯罪与刑罚为其主要内容的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基本大法之一,当然也不例外。这正应了著名大法官卡多佐的话,“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作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以此说来,新罪名的出现不过是刑法尊重社会的发展规律理应作出的必要回应,新罪名本身并无可置疑。问题在于,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入罪”,又当怎样“入罪”? 某项有违道德准则的行为该不该“入罪”,其争议的焦点在于该项行为当不刑罚化。道德与法律确有交叉,进而有重合也有区分。将违反道德的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制之列甚至是刑法规制的范围,是立法的一个常用管道。但道德毕竟不等同法律——法律只是底线的道德,而绝不应成为泛化的道德。 我们很难想象,如果人为地将不同层级的道德一律刑罚化,会对社会、对公众产生何种的后果和影响:见危不助,刑罚伺候!见义不勇为,刑罚伺候!儿女不敬父母,拿“不孝罪”伺候?脚踏两只船,赶紧立“花心罪”?搞婚外恋,也得有个“不贞罪”吧……如此推导,需要增加多少刑律才能跟得上社会溃败的脚步。 抛开法律与道德的分野不谈,单从立法上看,“见死不救罪”的技术难度系数高昂,而迄今为止,我还没有发现哪些专家对“见死不救罪”提出了清晰的立法界定。泛化的“见死不救罪”注定没有可操作性。我们以18路人的冷漠入罪。但别忘了,在官场,这种冷漠更甚。眼见自己的上级或同事跌入贪腐的深渊,而不举报,这不也是一种“见死不救”吗?甚至立法机关明知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却对官员财产公开等防腐制度一拖再拖,这也是一类“见死不救”。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问题在于,如何来证明他真的“见”了?又如何来证明行为人是“故意”(而不是“过失”)放弃救助? 至于有专家列举的国外立法例,其实在立法技术上都对“见死不救”或“见危不助”做了种种限制。我们其实也有这类“见死不救罪”——只不过在主体上限制更多,范围更窄。比如对这些警察、医生等特定主体的“见死不救”行为,依现行《刑法》,他们很可能触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渎职罪”或“故意杀人罪”。 从执法的角度看,“小悦悦事件”中的18路人并不是一个很好的个案。因为凑巧事发地有一个摄像头,而且恰好还能正常使用——既不象“躲猫猫事件”中摄像头坏掉了,也不象“钱云会事件”中摄像头正在调试却没有保存。以此看来,一旦“见死不救罪”入了刑律,为了适用此罪,非在全国遍设“天眼”不可。我们是否能够想象,我们将生活在那样一个无处不在的监控社会之中。我们更难以想象,将来中国人的善举,都不得不借助于司法的无缝介入和摄像头的无缝覆盖才能达成。在那样一个警察国家里,社会或将跌入一个更为严重的道德虚无主义的深渊。 法律强调他律,是国家立法,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强调自律,是自己立法,以内心的道德认同保证实施。法律是刚性的,以惩罚为外在表现;道德是柔性的,以社会评价为外在表现。法律让人的畏惧之心,而道德则是羞耻感的源泉。若要设立“见死不救罪”,先就得考量,我们是否需要不是基于自我认同,而是基于对国家暴力的畏惧的“善行”。
任何文明,都是法制强制后的习惯和认同。
其实中央也明白当初的发展经济忽略的精神文明建设,只是打死都不承认罢了。
好老婆快成转贴王了,哈
没人承认谁也代表不了什么、想的更是赤裸裸的利益。
文明个PP象猫猫说的:一群阴人一群阴人是强奸着法律,强奸就人民,强奸着文明,强奸着道德
布什:“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着作,不是政客们的夸夸其谈和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去~乱扣别号没点规矩,没礼貌!
听说新加坡吃口香糖是犯法捏~结果,人家城市真滴木有随处乱丢,乱沾滴口香糖鸟~这么上海美女工作室安全吗小个事,他们政府都敢立法,看俺们泱泱大国,出人命鸟都这么滴蛋定~
嗯新加坡的法律惩治是很严厉的印象最深刻的是那个鞭刑行刑的人都是训练有素的打犯人的PP打得皮开肉绽但不会给犯人身体造成永久伤害可是那种皮肉之痛的程度直教曾受刑的人不敢再犯最重要一点,新加坡确实做到了‘法治’做不到法治,再多的法律条文治了‘谁’
在英国,每一个人,平均每天被监控300次,我想出来自己家里的卧室和厕所没有监控意外,大概到处是监控。
『天涯杂谈』 中国法官的一大创举:如果遭遇强奸,你必深圳水磨论坛须配合罪犯,否则要负刑责!“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洛阳市洛龙区法院之所以作出“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加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如此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颠上海水磨干磨什么区别倒黑白的判决,原因恐怕就在于犯罪嫌疑人江某是一位被称为“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吧?!一个道德败坏,在强奸女性时自己不慎折断阳具身亡了的犯罪嫌疑人,一个人渣在作恶中不慎身亡,居然“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还要引得阳市洛龙区法院的法官们为了维护他们这个既得利益集团的特权,而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颠倒黑白,反而判决被害人缓刑3年,并赔偿加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洛阳市洛龙区法院的法官们这一前无古人闵行水磨工作室,后无来者的伟大创举,可真是要让绝大多数中国人深感生为中国人,真是太不幸了!  虽然深感身为中国人实在是太不幸了,但我们还不得不在这个国度里生活下去,因为在中国,外逃是官员们的专利,作为广州犬马之家是什么意思小百姓,没有供我们外逃天涯的公款和其他条件,只能作好遇到加害时积极配合受害的准备,以免受害后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前些日子还看到南方周末的文章,说的是,卡扎菲的梦想:发伊斯兰和非洲货币,挑战石油美元。所以说,夜间做梦,是想象;白天做梦,是理想。等到了理想照进现实,才是真的了呢。
忽然想起,如果要设立见死不救罪,那首先应该制定一个法律,能有效制裁讹诈者,否则有关见死不救罪的制定就是不公平的,而且也难以实施。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新增了“怠于给予救助罪”。其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广州白云能给口的沐足—————————中国要出台这样的法律首先要给全民都享有免费的医疗保险。有了健全的保障机制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比如车祸肇事逃逸,多次碾压致死,天价拖车费,看到老人跌倒不扶。
当今的国人早已被铜臭气熏得麻木了,这也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吧。
所以做不到法治,法律就成为一个笑话,成为一少部分人劫持的一项国家机器
我看不懂
咋捡我的话说了~这是我在另一个贴子上说过的哼~记得补缴特许使用费
是上行下效的产物吧~
哈哈。没看过你发的帖子,这些话我很早的时候就在别的帖子分析过。给你300快你别嫌多还给我50噢